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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债务承担问题,法律如何规定的?

来源:南京鑫涵霖  点击量:1403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偿还?

    答: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婚前夫妻一方债务可否向另一方主张偿还?

    答: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四、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法院判决分割,债权人能否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五、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法律文书,男女一方承担超过其应承担责任,能否向另一方追偿?

  答: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应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

  答: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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